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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2條

少年法院(庭)因少年行蹤不明,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協尋,或因協尋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而撤銷協尋時,應將協尋或撤銷協尋書密送各地司法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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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