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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1條

對於協助少年法院(庭)執行職務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該管法院院長應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切實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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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