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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9條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辦理該管區少年事件,應隨時聯繫,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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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