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第17條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7條

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電話或傳真文件,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