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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條

法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少年事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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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