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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8條

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少年事件,少年法院(庭)於事件終結時,應將裁判送達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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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