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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規定不解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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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