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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專業人員,係指左列入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心理輔導人員。 三、醫師。 四、護理人員。 五、其他有關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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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