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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所稱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係指少年家庭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而言。 一、父母離婚、分居或一方遭他方遺棄。 二、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 三、父母一方或雙方患報告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四、父母一方或雙方犯罪人數。 五、家庭經濟崩漬。 六、其他重大事故。 前項所列各款情形,由當地主管機關調查認定之,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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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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