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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鍰,應填具處分書,受 處分人授獲處分書後,應於三十日內繳納罰鍰;逾具未繳納昔,該主管機 關得以書面催告受處分人於三十日繳納,逾期仍不繳納,應依本法第三十 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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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