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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少年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輔導教育執行前或執行中滿十八歲者 ,至多執行至滿二十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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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