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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專門機構對於安置之少年執行輔導教育六個月以 上,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該營主管機關核准免除 或停止其執行。該管主管機關並視需要對該少年為適當之安置或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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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