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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警察機關查獲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及出入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 所,情節輕微者,得予以訓誡,通知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領回管 教,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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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