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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安置少年,得依左列順序為之。 一、寄養於親屬家庭。 二、寄養於寄養家庭。 三、收容教養於公私立少年收容教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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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