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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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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重大開發利用行為,其種類及規模如左:一、開發建築:於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第3條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實施第一階段…第4條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說明書,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第5條前條審查結論認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左列事項:一、將環境說明書分送…第6條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第7條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界定評估範疇…第8條開發單位應參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所提劾…第9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四十五日內,應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第10條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條現場勘察紀錄及評估書初稿後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第11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說明書或評估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第12條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之開發單位同時實施開發行為者,得合併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第13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之結論,切實執行。第14條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並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追蹤考垓環境說明…第15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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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