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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27條

凡無定期之工作契約,如工廠欲終止契約者,應於事前預告工人,其預告 之期間依左列之規定,但契約另訂有較長之預告期間者,從其契約: 一、在廠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在廠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在廠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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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