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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29條

工廠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者,除給工人以應得工資外,並 須給以該條所定預告時間工資之半數,其不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而即時 終止契約者,須照給工人以該條所定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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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