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工廠法
› 第26條
工廠法 第26條
第 六 章 工作契約之終止
凡有定期之工作契約期滿時,必須雙方同意,方得續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工作契約之終止」的其他條文
第27條
凡無定期之工作契約,如工廠欲終止契約者,應於事前預告工人,其預告之期間依左列之規定,但契約另…
第28條
工人於接到前條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過二日之工作時間,其請假期…
第29條
工廠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者,除給工人以應得工資外,並須給以該條所定預告時間工資之…
第30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縱於工作契約期滿前,工廠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預告工人:一…
第31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縱於工作契約期滿前,工廠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工人違反工廠規則而情節…
第32條
凡無定期之工作契約,工人欲終止契約,應於一星期前預告工廠。
第33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縱於契約期滿前,工人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工廠違反工作契約或勞動法令之重…
第34條
對於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各款有爭執時,得由工廠會議決定之。
第35條
工作關係終止時,工人得請求工廠給與工作證明書,工廠不得拒絕。但工人不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而即…
← 第25條
看 工廠法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