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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30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縱於工作契約期滿前,工廠得終止契約,但應依 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預告工人: 一、工廠為全部或一部之歇業時。 二、工廠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工人對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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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