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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5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核定,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釋明下列事項並檢附有關佐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該民族之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 二、該民族之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 三、有客觀歷史紀錄佐證該民族為既存於臺灣之南島語系民族。 四、該民族成員之身分認定要件。 前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為成年並有三十人以上;為經合法立案之人民團體者,應附立案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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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