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 第7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維持族群認同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申請民族之成員有意願組成特定原住民族。 二、申請民族之成員有顯著認同自身為該群體成員之自我意識,並有與其文化認同有關之客觀事實可資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