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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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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9條
第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身分認定要件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要件應具體明確。 二、要件應有助於促進原住民族文化認同之目的。 三、要件應符合比例原則。 主管機關應將
第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事項於政府公報及機關網站公告周知,供任何人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中央主管機關應彙集前項意見,轉交申請人就參採情形提供回應或說明,併入後續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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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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