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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指定實驗室經監督評鑑有缺點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通知於三十日內完成改善,並報請複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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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