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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具備前二條資格條件者,實驗室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評鑑費及證照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認可: 一、符合第三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實驗室品質手冊。 三、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四、測試儀器設備之校正追溯體系簡圖及儀器設備一覽表。 五、組織系統表及實驗室布置簡圖。 六、實驗室地理位置簡圖。 七、實驗室負責人及品質負責人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條件之相關資料。 八、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指定者。 前項申請人不在國內者,應委託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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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