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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指定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複查: 一、實驗室隸屬機構變更。 二、實驗室組織或管理階層異動。 三、實驗室負責人或報告簽署人異動。 四、實驗室地址、環境或設備變更。 五、實驗室品質手冊變更。 六、認可範圍變更。 七、其他足以影響認可實驗室能力之變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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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