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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指定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一、實驗室或其隸屬機構名稱變更。 二、品質負責人異動。 三、連續停業三十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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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