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第8條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8條
指定實驗室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發照日起算;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六個月至二個月間,指定實驗室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評鑑費及證照費,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延展;經再評鑑通過者,換發認可證書。 前項換發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認可證書屆滿次日起算三年。但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申請換發,且未能於認可證書屆滿前完成換發者,其有效期間自發照之日起算三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