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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指定實驗室認可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認可,並通知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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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