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第19條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指定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主動申請廢止認可者。 二、依第十一條實施複查後,有易導致測試失敗或顯著降低效果之缺點者。 三、測試紀錄或相關技術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四、喪失執行業務能力或無法公正及有效執行測試業務者。 五、逾越認可測試範圍或經依第十七條規定停權,仍以指定實驗室名義簽具測試報告者。 六、未於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並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複查符合者。 七、未依規定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 八、經我國認證機構廢止或取消認證者。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