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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認可之實驗室或其隸屬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行政機關(構)。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 三、國內公益法人。 四、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參考國際作法,依地區、測試領域、測試項目、度量衡器種類或其他事項之需要,公告同意開放受理申請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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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