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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檢覈辦法 第1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律師檢覈: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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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