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律師檢覈辦法 › 第6條

律師檢覈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指上尉以上軍法官。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律師檢覈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