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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檢覈辦法 第14條

律師之檢覈,由考選部設律師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結果,由考選部核定 。其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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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