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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檢覈辦法 第9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教育部發給之 教授、副教授證書、學校發給之聘書與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證明書及服務證 明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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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