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 第12條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12條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