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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2條

律師資格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法有關律師證書之停止審查。 二、本法有關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或廢止。 三、本法第七十四條以外有關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及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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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