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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 第15條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15條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人員兼辦;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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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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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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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均應予保密。
第16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17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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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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