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 第16條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16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