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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5條

本會委員迴避事由、受審查人申請迴避及本會依職權為迴避決定等情形,準用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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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