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 第4條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4條
本會每兩週召開會議一次,無案件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