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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4條

本會每兩週召開會議一次,無案件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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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