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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本會決議對受審查人為律師證書之撤銷或廢止處分時,應併同為命其返還該證書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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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