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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7條

本會審議案件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適用,應先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前項情形,本會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以書面回覆,必要時亦得請該會派代表於審議時逕予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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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