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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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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從事研究人員: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以下簡稱學研…第3條本辦法所稱科學研究業務需要,指從事研究人員經學研機構許可執行下列工作:一、為技術移轉企業、機…第4條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得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於企業、機構或團體兼任下列職務:一…第5條(刪除)第6條學研機構就從事研究人員之兼職及技術作價投資,得與企業、機構或團體約定收取回饋金及收取之比例、…第7條學研機構應就依本辦法之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指定管理單位,訂定迴避及資訊揭露之管理機制,包括召開…第8條從事研究人員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審議或核決。第9條從事研究人員應依學研機構規定,主動揭露與擬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第10條簽辦、審議或核決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與被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第11條從事研究人員於兼職期間及終止後二年內,應迴避與原兼職企業、機構或團體、其關係企業間有關採購或…第12條學研機構知悉從事研究人員或簽辦、審議、核決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有第八條、第十條或前…第13條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學研機構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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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