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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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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10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作成解釋案件之卷內文書,得按憲法法庭公告之時程,以適當方式逐步公開之。 前項得公開之卷內文書如下: 一、聲請人、代理人或相關機關提出之文書、原因案件之相關裁判書。 二、言詞辯論筆錄及說明會速紀錄。 三、言詞辯論之鑑定意見書及說明會之專家意見書。 四、與相關機關之往來函文。 五、公務電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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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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