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 第10條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10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作成解釋案件之卷內文書,得按憲法法庭公告之時程,以適當方式逐步公開之。 前項得公開之卷內文書如下: 一、聲請人、代理人或相關機關提出之文書、原因案件之相關裁判書。 二、言詞辯論筆錄及說明會速紀錄。 三、言詞辯論之鑑定意見書及說明會之專家意見書。 四、與相關機關之往來函文。 五、公務電話紀錄。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