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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3條

卷宗之保管、歸檔及保存,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以下簡稱書記廳)辦理;卷宗之電子卷證,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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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