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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9條

集管之卷宗應編製目錄,並定期依目錄核對清查。 集管應注意卷宗保管處所之乾燥、通風、清潔維護及門窗堅固,採行適當之防火、防潮及防蝕措施。保管處所未經許可,不得任意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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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