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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4條

書記官或卷宗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卷宗,不得有遺失、污損、轉借、非法提供他人檢閱、抄錄、攝影或擅自拆卷、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及增加等破壞或變更卷宗內容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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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