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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之規定,除前條所定情形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卷宗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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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