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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第12條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回收業、處理業登記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記證字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廠(場)名稱及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 五、核准登記日期及有效日期。 六、回收業或處理業業別及回收、處理項目。 七、回收貯存廠(場)或處理廠(場)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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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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