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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及其規模規定如下: 一、廢機動車輛回收業。 二、前款以外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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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